山西物流仓储怎么办手续,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承担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通信、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建设数字经济示范或者试点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基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数字经济宣传,刊登、播放公益广告,普及数字经济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和服务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类社会公共资源向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开放共享,强化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建设要素资源供给保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推进标识解析体系与工业互联网应用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经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数字产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通信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服务业,重点推动大数据、信创、通用计算设备、光电信息、半导体、新型化学电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网络安全、电磁防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量子科技、虚拟现实等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服务、数据融合应用、数据流通交易等大数据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壮大大数据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大数据产业基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信创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推动供给侧与需求侧协同发展,加速信创产业资源高效汇聚;加大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提升信创产业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智能终端、能源电子、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大力发展通信终端、光伏、新型化学电池、新型半导体、计算机、电子专用设备等主导产品,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形成特色优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投产全环节、全链条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持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或者引进数字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企业,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领域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业平台,推动数字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信创、大数据、先进计算、量子科技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提高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指导等方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数字化,加快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围绕煤炭、焦化、煤化工、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对内部网络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生产各环节网络化水平;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新材料、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煤矿、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能源领域综合改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矿山建设,开发智慧矿山产品,推进智慧矿山装备制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智能化制造,形成钢铁、有色、化工、装备制造、消费品等智能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数字化建设,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各环节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农产品和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建立农产品和投入品电子追溯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商务发展,推动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和支持城乡电子商务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推动智慧交通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智慧物流建设,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无人智慧配送等数字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数实融合,建设智慧景区,推动数字化文化生产和消费以及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发展数字文化产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技术与餐饮、住宿、家政、体育、健康、培训、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建设,推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协同”政府运行、“一网统管”省域治理。
鼓励和支持推进“多卡合一”、“多码合一”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建立多元参与、功能完备的数字化生活网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以及网信等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城市大脑、数字孪生模型等应用赋能平台,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构建文体活动、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儿童和残疾人关爱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构建农业农村数字资源体系,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乡村振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教育建设,实施教育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慧校园建设,优化升级新型教育信息网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建设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医院和云药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措施。
第六章 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责任,建立政务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数据治理、数据代理、数据加工、数据标注、数据交易等新兴数据服务,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交易。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构建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体系,推动建设山西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推进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完善统计体系。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全面发展专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重大项目建设、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培养引进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符合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数字经济相关课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数字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深化校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专家人才引进工作,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给、电力供应、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部门将计算机、物联网、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第六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宣传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产品、服务,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山西
2021年酒水批发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申领《酒类批发许可登记》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业生产托管实施管理方法?
近年来,各地农村人口大批涌入城镇,谁来种地?如何种地?怎么能不伤农贱农?一系列问题成为摆在各地农业部门面前最迫切破解的难题。
农业生产托管是什么?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通俗地讲,农业生产托管是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经营组织,将本应自己完成的农业劳动,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方,并向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生产外包行为。
其中,农民依然保持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社会化服务组织则从托管服务中收取费用,不需要支付土地流转费,同时通过社会化服务实现了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现代要素对传统农业的改造。
3个关键点:
1、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降低种地成本,可以让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中,让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
2、农民也要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3、通过开展托管服务,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种子、农资等生产资料,可以采用先进农作技术,发挥农业机械装备作业能力,可以采用新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实现农业节本增效。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农民手中,种什么农民还是自己说的算。
目前中国农村的农业生产,许多过程已被分解外包,其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越来越高。农民如果有地无法种,但又不愿意土地流转的,也可以委托其他人种地,实行农业生产托管。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表示,农业生产托管是实践中提出的迫切要求。张红宇指出,农业生产托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没有劳动力,但是又不愿意流转土地,希望获得从种到收全过程的服务,这就是全托管。另一种是有劳动力但又不能完成全部生产作业,希望把耕种防收等主要环节委托给第三方服务组织。
很多媒体中都提到土地流转服务。但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不同,它不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而是将种地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委托给相关的农业经营组织。
打个比方说,您有一棵果树,您外出打工没有时间,委托给别人,别人给您浇水,给您除虫,给您管理,您回来之后,树不仅长大了,果实也收获了,您洗洗就可以吃了。可以说,这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意义重大,它的出现解决了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家里土地撂荒的问题,往大了说保证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往小了说,外出务工的人们心里更有底气。
相关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1、大政策:
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导向。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可以说,《意见》出台,既体现了中央的要求,又顺应了实践的需要,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2017年8月,最近,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其中该《意见》指出,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要总结推广一些地方探索形成的“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农业共营制”等农业生产托管形式,把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采取政策扶持、典型引领、项目推动等措施,加大支持推进力度。
2、地方政策:
山西省:2018年9月10日,从山西省农业厅传来消息,我省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承担托管服务任务的试点项目县为27个。
安徽省:2018年8月份,安徽省农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全覆盖,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得到推广,综合托管率不断提高,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达到2.5万个。
为何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管理的农业经营方式,这是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农业和农民的重要形式,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
现阶段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主要有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兼业化问题。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户呈现出明显的老龄化兼业化特征。发展农业生产托管,让农户借由服务组织的专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切实解决经营方式粗放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促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
农业生产托管探索了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情况下,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在满足尚未离开土地、劳动能力不高的老龄化农民继续从事家庭经营愿望的同时,使他们规模经营的便利和收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本增效。
通过开展规模化的统一托管服务,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采用先进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作业能力,选用新品种、推广标准化生产,实现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增收的多重效益。
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专业化服务组织技术装备先进,推广应用深松整地、统防统治、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绿色高效技术的能力强,可以有效帮助和带动缺乏相应装备和技术的普通农户,助力实现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国家重视4个托管形式
相关文件表示,确立在当地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农产品生产、托管环节、托管模式以及重点支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
(一)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农产品生产。
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关系国家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安全,且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发展农业生产托管要把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托管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升大宗农产品生产效益,提高普通农户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安全。
(二)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作业环节。
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按照补齐现代农业建设短板和农民群众的欢迎程度,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并形成支持的优先顺序。例如,有的地区深耕深松、工厂化育秧、烘干仓储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持的托管作业环节;有的地区统防统治、秸秆还田、地膜回收成为农业绿色增长的短板,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持的托管作业环节;等等。
(三)重点支持的托管模式。
在实践中,服务主体和农民群众探索形成了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各地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托管模式。例如,对于农户家庭经营意愿较强的地区,可以从推广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入手,逐步转变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扩大托管服务覆盖面;对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重点推广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全程托管等模式,切实解决“种不了地”和“种不好地”等问题。
(四)重点支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
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耕地集中连片是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的前提条件。各地的土地资源条件、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等情况不同,因而服务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也有不同,应重点支持规模效益比较突出、带动农户比较多的服务规模经营。在难以实现大规模集中连片的半山区和半丘陵地区,重点支持相对较大规模的托管服务。
6种农业托管服务模式
1、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2、代耕代种
代耕代种与土地托管在概念上大同小异,只是土地交管对象上有所不同,托管一般都是交给合作社等组织,代耕代种一般交给个人。另外,托管之后每年的种植作物由合作社决定,代耕代种一般是由土地的主人决定。
3、劳务托管模式
劳务托管模式又称菜单式半托管,是指农户与托管服务主体达成劳动服务协议,服务主体承包播种、育种、育秧、整田、栽秧、插秧、施肥、打药、收割等种植过程所需劳动作业的主要环节;种植户自身承担劳动服务费、种子、农药、肥料等费用,农业收获归农户所有。
4.订单托管模式
订单托管是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时段的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托管方按劳务项目获得报酬。此模式让农户接受起来容易,但选择的多样性导致管理难、利润点低。
5、联耕联种
联耕联种是由江苏省射阳县农业委员会探索实践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它是在村两委会引领和农业部门的服务下,采取“农户+农户+合作社”的新型农民合作经营模式,是在持续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由村组统一组织,以打桩等形式确定界址,破除田埂,将碎片化的农地集中起来,实现有组织的连片种植,再由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进农业生产上联耕联种、联管联营,实现 “增面积、降农本,促还田、添地力,提单产、升效益”的新型生产方式。
6、农业共营制
四川崇州市探索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综合服务”为基本构架的农业“共营制”,有效破解农业谁来经营、农村谁来种地、生产谁来服务三大难题。
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工商注册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采取按经营纯收入1:2:7(即10%作为公积金、20%作为农业职业经理人佣金、70%作为社员土地入股分红),辅以超产分成或二次分红等方式,保障入社社员收益。
农业托管4类入局者
虽然,农业托管还是起步阶段,但资本已经跃跃欲试,甚至纵深布局。
1、全程托管服务:中化集团
2017年,年以来,中化集团把中化化肥、中种公司、现代农业等业务公司整合为中化农业版块,确立了MAP(Modern Agricultural Platform)发展战略,即以现代农业种植技术平台为核心的新模式,从单纯依靠渠道分销产品的模式正在向技术服务商和“解决方案+产品包”模式转型。
该中心能够为农户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7+2”农业托管服务:精准选种、测土与全自动配肥施肥、智能配药、粮食品质与土壤养分等检测服务、农机服务、农民培训、智慧农业系统,以及烘干仓储销售、农业金融服务。
2、土地托管:美来众联
2015年初成立的美来众联公司是全国第一个系统性提出和推进以土地托管方式服务农业为宗旨的平台性公司,倡导的土地托管模式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委托给专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收获和农产品销售的做法。
3、全产业链托管:八保田
安徽宿州八保田协同作业农服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宿州市新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该公司逐渐成长为聚焦于专业服务农业生产的综合服务型企业。该公司致力于建设和运营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全产业链、全要素、全过程的一体化综合运营公司。该公司本着在农村“发现能人、提高能人、调动能人”的理念,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建设由能人主导的“农业产供销信协同作业联合发展合作社”(简称“农协联社”)。
目前公司已成立“农协联社”100多个,服务农户近3万户,土地托管服务面积30万亩。
4、土地托管+订单农业:聚土网
2015年,聚土网为美村旗下土地管理平台,以聚焦农村土地管理,加速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战略目标,为用户提供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金融。
其中,美村土地托管模式采用订单农业+土地托管的模式实施“六托管”,管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六统一”,量化高质高产高标准,从而提供全产业链服务。目前,已超过1120万亩土地加入托管体系。
除了以上的农业托管公司,还有各地的农机合作社、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以“本地化”的优势开启托管时代。
总结一下:
农业托管得到国家的支持,未来必定会成为农业新模式。当然,农业托管还存在金融、人才、诚信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假以时日,土地托管前途非常光明芒。
冷库补贴政策2021年标准?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2021年全面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冷库建设工程,加大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补贴力度,建设一批田头市场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要求;对全国16个省份选择50个特色农产品优势县区开展全程冷库建设试点。
具体申报指南要点如下:
申报区域范围: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
申报主体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均可申报;
2、示范家庭农场:省级、市级、区县级均可申报;
3、资金补助方式: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4、资金支持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
5、资金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建设的仓储保鲜设施的3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
浩爽制冷,仓储保鲜物流冷链
申报方式
1、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新农直报系统)进行申报,
2、通过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
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与认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主体,下载新农直报系统手机客户端,登录注册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信息,提交至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
2、材料初审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填报的设施建设补贴信息及各项材料是否完整无误,并对申报材料缺失提出补充材料指导,完成重新申请;
3、项目审核及预立项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示预立项信息;
4、主体申请验收项目按照实施要求建设完成,申请主体通过登录新农直报系统,提交申请验收;
5、项目验收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要求进行验收,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6、验收公示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示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相关信息;
7、补助资金发放按要求发放项目补助资金;
申报准备资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备资料:合作社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示范级别证明;
2、家庭农场准备资料:农场主身份证、农场备案证明、示范级别证明;
3、冷库安装在田头市场的,还需要提供相关项目用地类型等文件;
4、所有资料,需要在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平台进行拍照上传;
申报填写信息
1、生产经营信息填写,包括种植品种、面积;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上年度销售额等;
2、现有冷库等设施信息填写,包括现有设施类型、设施大小、相关设备及其他;
3、冷链建设信息填写,包括项目名称、设施库容、配套设备、仓储产品类型、产品品种、预计投资额度,是否建在田头市场及其他;
4、以上要求填写的信息,均在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平台填写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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