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8条有配偶但重婚或知道他人有配偶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区别: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前,男女双方如果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应将其视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 施行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通知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视为解除了同居关系。
1、为达到一定目的,办理离婚手续后虚假离婚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肖康平重婚案件
2.为了得到离婚申请而伪造配偶的签名,在别的国家和别的人结婚的人会被判重婚罪——桥本由纪起诉桥本宏基重婚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协议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将构成重婚罪——张磊重婚无罪判决
案例编号:宣中兴中资1号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确定事实重婚终结时,应考虑当事人事实婚姻消除意图的表现及其消除的效果,使婚姻关系得到普遍认识为解除-田顺华重婚方案
本案主旨:在确定事实重婚终结时,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行为人解除事实婚姻的意图,第二,行为人的解散有让人普遍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散的效果。
案件编号:二中兴中文第1972号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重婚的客观方面是重婚
在该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应当重婚。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会和另一个人结婚,或者故意和另一个人结婚,这会成为重婚罪。
没有配偶,但知道另一方有配偶,但与另一方登记婚姻关系或同居重婚的人。
》、张军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事实重婚、同居、暂时同居
由于重婚的主要特点是男女之间或有配偶的人非法建立婚姻关系,婚姻法第3条不仅禁止重婚,还规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解释,《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生活在一起,他们并不是“继续过着安定的生活”,而是可以随时自由分手,那只是暂时的同居关系。这是一种简单的非法同居,不能被视为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没有提出结婚申请或举行婚礼,但两人确实生活在一起形成了夫妻关系,即夫妻关系中相互接触,这一点得到了大众的认可,事实上应该被视为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被认定为重婚并处罚的答复中明确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 施行后,即知道有配偶的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他人同居,或以丈夫和夫人的名义与他人同居,也应被视为重婚罪并受到处罚。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国务院再次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上述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卷,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3.刑法对事实婚姻的承认
由于民法和刑法有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民事审判实践不能简单理解和适用。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应当包括被视为非法同居和非法同居的事实婚姻。原因是: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新则》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的夫妻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视为非法同居,旨在促使人们自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由于没有登记但不合法,不能否定他们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重婚罪客体不是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制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利益不受民法保护,不能否认另一方犯了重婚罪。否则,重婚罪只会打击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不会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目的解释的原则。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4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重婚案件和非法同居夫妻关系是否被判重婚的答复中,《婚姻登记管理新条例》于1994年1月12日由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公布 施行后,如果配偶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即使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也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话,应该以重婚罪做出有罪判决“这样的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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